“出轨” 指婚姻生活中,夫妻中一方对配偶不忠,与第三者保持暧昧,发生两性关系;柯直认为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精神出轨和肉体出轨,而狭义仅指肉体出轨。按程度的大小,其中肉体出轨又分偶尔性出轨(如一夜情等)、与他人长期同居、重婚。
在司法实务中,无论何种程度的出轨基本上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黑体),这与我国目前立法变化有关。根据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而2001年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已没有了“照顾无过方”。
但是:如果出轨行为已达到“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这两种情况,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在经济上与精神损失上达到赔偿(黑体),有些案件还会参照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而让无过错方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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