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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遗嘱见证业务法律风险提示书

发布日期:2022-06-04 13:43:55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律师遗嘱见证业务法律风险提示书


××××律师事务所

律师遗嘱见证业务法律风险提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律师遗嘱见证的法律风险具有可预见性,现将律师在遗嘱见证过程中所承办的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告知并提示委托人:

一、委托人行为能力的如实陈述义务

1.1 委托人(立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委托人须如实陈述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遗嘱见证之前,有在医院或其他鉴定机构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必须重点告知见证的律师。如委托人存在家族精神病史的,必须如实向见证律师陈述。如有在医院或心理机构被诊断为重度或中度抑郁症、焦虑症,也须告知见证律师;

1.3 如委托人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如实向见证律师陈述;

1.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遗嘱。如订立遗嘱,面临无效的风险。

二、处分的财产须有权处分

2.1处分的财产必须为委托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不得处分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

2.2 如果处于家庭共有状态,须先析产或只能处分自己有权处分的份额;

2.3 委托人须向见证律师提供拟处分财产的证明材料,见证律师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2.4 如欲处分的财产已被查封或存在有抵押,须如实向见证律师陈述。

三、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

3.1委托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是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未受到任何第三方的强制、胁迫;

3.2 委托人必须向见证律师明确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否为其个人专有,是否排除继承人配偶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四、律师见证的若为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的应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另立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必要遗产份额的保留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六、《律师见证书》及相关资料的妥善保管

委托人须妥善保管《律师见证书》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如将来继承人之间面临纠纷,上述材料将依法作为证据使用。

(备注:下面内容由委托人亲笔手写)

见证律师就上述律师遗嘱见证业务风险提示书的内容已经向我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我已理解上述条款的全部法律含义,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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