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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父母出首付该怎么分

发布日期:2017-11-04 14:52:36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同时需要参照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划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回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回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门,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划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入行补偿。

    由于结婚后的一切收进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故配偶有权要求分配一些份额。

      二,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划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回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入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 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

    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在双方前提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入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回产权人所有,增值部门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入行过扩建的,扩建部门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如一方糊口难题,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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