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如何证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一、是否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贷,对于银行的转账记录时间可以直接证明是否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贷,并且不需要区分是哪一方的收入,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是双方共同的收入。二、结婚证,能够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在结婚之前对双方的财产有特别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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