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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司法确认

发布日期:2018-12-30 13:53:49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是有其边界的。《司法确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遗产继承案件作为确权案件,将不可避免的对被继承人、继承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进行确认,否则就必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认定不当也必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与其他民事诉讼与诉外调解的对接机制相比,司法确认职权化特色突出,不能适用调解和再审。此外,司法确认的特点还包括:(1)对象的有限性;(2)启动的合意性;(3)审查的非讼性;(4)终结的二元性。

司法确认制度确认的是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而赋予执行力的是司法确认书。通过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确认书执行力的正当性产生,从实质条件上讲是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合法,从形式要件上讲是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和确认书的形成经过正当程序的运行和司法审查。

其一,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人民调解协议得以司法确认的实质基础。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作为民事实体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在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体现之一就是处分原则。即在不违反国家强行法规范、不危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实体法权利进行处分。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外的方式,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国家法律对合法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纠纷的解决结果都应当提供保障和支持。

其二,正当程序是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赋予确认书执行力的程序要求。法院的裁判具有既判力,进而表现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执行力,其形式条件是法院的裁判是通过正当程序作出的。裁判文书必须具备“执行力”这一自然属性。因此,执行力的正当性来源于终局裁判本身的正当性,二者是同构的。既然执行是终局裁判的自然属性,其正当性自然也就依附于裁判的正当性,而裁判的正当性的本质特性之一就是程序正当性,因此,执行力的获得就要求相关法律文书的作出要程序正当。

其三,司法审查是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并赋予确认书的执行力的必要条件。不同于作为行政权特征的强制力,更不同于公司企业所讲的执行力,民事司法领域的执行力是一个特定乃至专属概念。因为执行力的本质属性和存在价值乃保障终局的给付裁判可以得到实现。裁判的权威性来自司法的权威,司法的权威则有赖于程序正当以及在正当程序中如何运用司法手段来保障司法结果的公正性,

总之,通过司法确认制度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确认书执行力的正当性,其实质条件是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形式要件是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和确认书的形成经过了正当程序和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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