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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债权人申请执行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9-06-02 12:55:53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主拒绝履行的,另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调解书或其他,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有也只有夫妻双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其他人不能作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也就没有申请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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