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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感情破裂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7-11-25 13:54:55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一般处理原则为:
(1)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
(2)同居生活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期本人所有,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类推适用合伙法律关系;
(3)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当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各自对财产收益的贡献,妥善分割。
(4)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而言该财物即归受赠方所有;
(5)一方借婚姻关系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所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6)同居期间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当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应注意的是,如果同居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那么财产的分配将按照婚姻关系财产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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