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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写保证书约定

发布日期:2017-12-26 14:36:34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今年1月,李某将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近日,佛山南海区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两人的婚生女儿由母亲刘女士抚养,李某定期支付抚养费。对于两人争议的“不出轨保证书”问题,法院认为保证书由李某自行签名并按指印,内容对其有约束力。

  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李某与婚外女子的不正当交往关系,李某对双方离婚存在过错,应给予适当损害赔偿。但双方约定的金额相对于李某的过错而言明显过高,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判决李某应赔偿刘女士10万元。据悉,刘女士已提出上诉,该案将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中的夫妻约定的“保证书”,就“是否离婚”的条件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等跟人身关系相关的问题,法院仍需根据法定职权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材料不必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就约定的财产处理问题而言,婚内协议书内的分割财产条款,如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也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应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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