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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本条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发布日期:2017-01-20 20:48:01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1.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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