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1990年双方一起共同生活,1991年9月1日婚生一女景婷婷。然后双方于2003年12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的实际婚姻已达二十五年的时间,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第二、双方女儿在德国留学,家庭生活非常美满。原被告双方在双兴综合批发市场经营“XX”,被告负责日常进货卖货,收入全部交由原告。且被告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完全尽到了一个作为丈夫、父亲应尽的家庭责任。原告诉状中所述多与事实不符,且均为家庭琐事,原、被告完全有和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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