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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因家庭暴力已获补偿,离婚时是否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9-06-05 13:16:31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家庭暴力首先是对人身权的侵犯,它既属于民事的侵权行为,也因达到了轻伤等级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都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何某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拘留,是因为他侵犯了刘某的健康权,在此过程中,受害人愿意与其和解,通过获得补偿表示原谅,是被害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也是法律所认可的责任承担方式。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二)(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这是法律对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身份权的保护,何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刘某的健康权,也侵犯了刘某的配偶权,不仅造成了人身伤害,同时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

故,虽然刘某因离婚前的家庭暴力已获补偿,也并不剥夺其在离婚时因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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