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23日登记,由于认识时间短,没有多少了解,被告隐瞒了患有××患的事实。更有甚者被告数次当原告面对风烛残年的原告母亲做河东狮吼至原告母亲长期惊恐万状,言及被告就是“打我的人来了”,使老人身体每况愈下,被告曾多次表示我家老人没有为其看过一天孩子,亦没有为其做过一次饭,因而拒绝赡养老人,言:你的老人,你孝顺就行了,××的。更有甚者被告于农历二零一五年十月初五弃重症婆婆不顾,离家而去,数年不归,××症加重,至于上月病故期间被告既没有前来问候过一次,亦没有过一个电询的问候,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故原告起诉,坚决与这离婚。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