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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理 协 议

发布日期:2022-06-10 13:49:49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MS           号


委 托 人(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电子邮件: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区*****路**号******大厦*座**层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为甲方(从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或其它法律事务中选择)诉讼的代理人。

二、、甲方对乙方律师的授权为:(即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授权具体内容及期限另见授权委托书,在乙方代理过程中出现案情变化或甲方的变化,甲方要求改变委托授权内容的,双方另行签订新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费用:

(一)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费

(二)支付方式:

户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帐号:,开户行:。

(三)在甲方委托乙方时,乙方律师服务费的报价是建立在委托人单方陈述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之上,但若委托后乙方发现甲方未对财产情况作如实告知,或诉讼中因其它原因增加诉讼标的,或调查后发现诉讼标的远大于甲方陈述的,由此会导致乙方律师工作量的增加,此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加律师费。

(四)本市城区交通费:

若乙方承办甲方委托事务需要到异地(包括本市郊区)办案的,乙方指定律师及其助理的差旅费、住宿费均由甲方负担。乙方律师结案时应与甲方结算完毕,并交付相关票据。

(五)办案中产生的诉讼费、查询调档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翻译费、评估费、邮递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如委托方律师存在私下收费(即委托人未将费用支付给委托方律师事务所)或在本合同外收取费用,委托方可以向受托方律师事务所投诉或举报。

四、甲方同意以本协议抬头处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双方沟通的联系方式,文书一般首先通过电子邮箱传送。乙方律师与甲方联系、邮寄或快递法律文书及其它资料的收件地址均以抬头处填写的为准,相关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五、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多变性和可调解性,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无论本次诉讼是否经历开庭或开庭几次,在甲方委托乙方之后,若发生原告撤诉情形或当事人双方和解情况,导致本次诉讼终结的,由于乙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已付出劳务工作,也视同乙方律师完成代理事务,原代理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乙方原则上不退还。

六、在乙方代理该案过程中,若甲方单方撤销或终止委托,乙方无过错的,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本协议自行终止。若甲方变更委托代理事项内容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接受委托,或终止本合同。并由双方另行协商法律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对原代理协议进行变更和补充。

七、在乙方从事甲方委托事务过程中,遇到该案任何一方撤诉、双方达成和解(包括庭下和解和庭上和解)、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甲方庭审缺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死亡导致案件终止审理的,本协议自行终止,同样视为律师已完成协议委托事务,乙方无过错时,已收取律师代理费用不再退还。

八、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将取代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曾经作出的关于本案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乙方:辽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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