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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日期:2016-12-14 19:17:56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法律上的认定,原则上是财产在谁的名下,财产就是谁的。
本案中,王静认为自己与李宏伟一起同居生活,是事实婚姻,因此两人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而实际上,根据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在各类因同居而产生的纠纷中,如果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王静与李宏伟之间只存在同居关系,所以各自的私人财物应视为个人私有财产。另外,本案还可能涉嫌盗窃犯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同居的男女双方则不属于近亲属。所以,本案中王静虽与李宏伟系同居关系,但毕竟不是夫妻,也没有血缘关系,如果王静拒不退还李宏伟十万元的话,李宏伟可以盗窃罪向公安机关报警而要求追究王静的刑事责任。
       因此,同居男女一定要谨慎的对待各自的财物,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未婚同居者最好能够签署财产协议,以能够在同居生活中正确的处理恋爱中的财产关系,明晰恋爱期间财产归属与所有权问题,如果没有签订协议,最好能够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效的证据,以避免因财物而引发违法犯罪事件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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