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探望权

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规定

发布日期:2016-12-17 10:21:12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婚姻法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探望权。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相关案例

  张女士发现丈夫高先生有外遇而与其离婚。5岁的儿子判归张女士抚养。张女士经常告诉儿子,爸爸不是好人,以后都不要理爸爸,并千方百计地阻止高先生探望儿子。高先生非常思念儿子,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专家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除了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外,其他任何人、单位或者组织都不能非法阻止探望权的行驶。

  本案中,张女士阻挠高先生行驶探视权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如果张女士执意不肯让高先生行使探望权,法院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对张女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0号现代服务业总部大厦7楼  电话:0411-84345555 13390505650  邮箱:13390505650@126.com
友情链接: 大连离婚律师   大连房地产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