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申请宣告一个婚姻无效,并不是任何人都有这个权利的,法律对申请人的资格作出了限定。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像本案中的肖乙未达法定婚龄的,当属无效婚姻。但只有当事人本人或者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肖甲作为肖乙的近亲属有权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如果本案的徐某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也反对这门婚姻,能否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呢?根据上面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法律规制只有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才有权提出申请,因为徐某当时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所以他的近亲属就无权申请宣告徐某与肖乙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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