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协议离婚

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9-24 15:38:09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2014年贷款还清。同年4月,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任何一方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则自愿将其所有的50%的房产份额过户至另一方名下。

 

2015年5月,甲男因与女同事发生婚外性行为被乙女发现,乙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男将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甲男则认为:夫妻忠实协议应以离婚为前提,如不起诉离婚仅要求过户,则不能改变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故不同意乙女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及财产处分条款的忠诚协议,其本质属于附条件的财产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当条件出现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并无不妥,此类财产处分不以夫妻关系解除为前提。

 

大连离婚律师评析

 

大连婚姻家事律师张德华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认可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内容以身份关系为前提,本不应适用合同法的违约条款,但约定条件成就后的财产给付内容便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此类情形可以按照约定财产制处理。但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尚未达成统一认识,具体到个案中还应具体分析。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0号现代服务业总部大厦7楼  电话:0411-84345555 13390505650  邮箱:13390505650@126.com
友情链接: 大连离婚律师   大连房地产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