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子女抚养

离婚增加孩子抚养费吗?

发布日期:2017-12-10 08:10:56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糊口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用度的多少和期限的是非,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公道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糊口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进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进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进或同行业均匀收进,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如结上述问题不明白可以来电咨询大连离婚律师张德华13390505650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0号现代服务业总部大厦7楼  电话:0411-84345555 13390505650  邮箱:13390505650@126.com
友情链接: 大连离婚律师   大连房地产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