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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继承问题

发布日期:2018-12-03 12:55:49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收养关系中,有一种“隔代收养”的养祖孙关系。这是指收养人为本人直接收养孙子女,其收养的成立完全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仅由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年龄相差悬殊或辈分不同,故相互不以养父母子女相称,而以养祖孙相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即视这种养祖孙关系具有与养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我国《执行继承法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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