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意见:
张某认为,该房产是夫妻二人在婚后获得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该套房产。
王某代理人胡律师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是对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本案双方所居住的房屋是由王某的母亲购买,于王某、张某婚后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但只登记在王某一个人的名下,其性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一致,应当视为王某的母亲对王某的个人赠与。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房产应视为王某的母亲对王某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