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子女抚养

婚后由父母赠与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个人名下的,则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22-01-29 10:57:24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各方意见:

   张某认为,该房产是夫妻二人在婚后获得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该套房产。

   王某代理人胡律师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是对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本案双方所居住的房屋是由王某的母亲购买,于王某、张某婚后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但只登记在王某一个人的名下,其性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一致,应当视为王某的母亲对王某的个人赠与。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房产应视为王某的母亲对王某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0号现代服务业总部大厦7楼  电话:0411-84345555 13390505650  邮箱:13390505650@126.com
友情链接: 大连离婚律师   大连房地产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