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参考的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谭万兴与雷广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
最高院认为: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以及证据,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讼争房产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上由再审被申请人雷广志、京达旅业或者案外人广志公司支付,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登记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谭万兴虽对再审被申请人拥有讼争房产持有异议,但其无法否认代持有的事实,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由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所有。
所以最高法院的观点认为借名买房符合一般合同的要件,应当对合同相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借名买房合同是一个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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