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离婚案件送达的规定中是没有“书面送达”这个概念的。这位女士所称“书面送达”可能是认为法院必须把相关法律文书以书面的方式交给她吧。但她有所不知的是,根据法律规定,送达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比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等。其中公告送达是法院把法律文书以公告的方式刊登在网上及报纸上的送达方式,该方式便已超出了这位女士对送达的理解限度。根据本离婚律师以往办案经验的判断,海淀区法院应该是在电话联系准备对其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不成功后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无论被告是否了解开庭信息,公告期满后都视为已经成功送达给被告。而且法院的法官办案经验还是非常丰富的,不可能犯下未向被告合法送达便开庭和判决的低级错误。
基于以上分析,本律师建议这位女士还是先联系一下法院的办案法官,问清楚送达方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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