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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权属争议及其分割

发布日期:2017-01-07 11:53:53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吴某主张受到胁迫和家庭暴力没有证据证明。关于网店经营,吴某只提供了向快递公司索要的少量快递回执,而王某提供了进货涵盖渠道、货款支付、货物存储、经营管理等所有交易过程的证据,故应认定为王某经营。网店支付宝账户中进款系出售商品所得,应有经营者所有,吴某通过控制的网上账户和密码方式取走的财产应当归还王某。关于网店更名,淘宝网店系淘宝用户根据淘宝网规则取得的网络空间使用权,法律属性与合同之债最为相似,要求实名经营,并不可进行买卖、出租、赠与等行为,而夫妻共同开办经营网店后的分割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不违反淘宝网交易规则,故王某和吴某的协议可以履行,王某作为全职卖家另建网店在诉讼期间可继续经营,但判决生效后其首先必须关闭,此后方能取得飞来飞去网店。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王某与吴某的《离婚协议书》依然有效,淘宝网“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归王某使用、经营,王某应关闭个人实名开办的永志飞翔后根据淘宝网卖家实名认证流程进行操作,并对该店所有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吴某返还王某网店经营所得,扣除王某应支付吴某的财产补偿款后共计885420元。

      判决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同意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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