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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继承 能否自愿公证?

发布日期:2019-01-01 10:29:26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公证应由法定改为自愿

“当事人要自负其责,不要把责任都推给行政部门和公证部门”,陈凯认为,公证是有必要的,但是应该自愿。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陈凯说,《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因此,他建议立即停止执行《联合通知》,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必提交除此以外的材料,包括继承权公证书,这是依宪治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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