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份协议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最后一份为准,目前根据双方提交的协议来看,最后一份为原告提交的2007年8月1日签订的这份,而该份协议关于房屋分割的补偿款数额约定不明确,故原告有权要求依法平均分割。
二、被告称协议中注明“财产分割已完毕”,且实际已经支付给原告25万元补偿款,但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支付这笔钱给原告,单纯一句分割完毕不能剥夺原告要求分割的诉权。
三、被告在离婚后仍每月支付一定现金给原告,也证明被告在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并未如协议所说分割完毕。至于被告称此笔钱是每月给原告的生活费,如果其仍坚持这笔钱非财产补偿款,则要求法院在分割时不能将29.5万元在原告所分得款项中扣除。
四、双方对支付补偿款的数额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要求按双方在庭审中确定的房屋价值来进行平均分割。
2010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5205000元人民币。
原告得知这样的判决结果后,分外欣喜,感谢许乃义律师为其争取到这么多的经济利益。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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