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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离婚后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22-05-28 08:36:50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被告投保的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共计82276.89元;

2、依法分割被告名下28万元的存款利息40000元(自估,以实际利息为准);

3、依法分割被告名下(离婚时)支付宝余额,具体金额不详(需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在×年×月×日,被告亲笔书写了《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投保或缴费的中国××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险单号:P0117××,P0100××)的现金价值82276.89元未予分割、被告名下28万元的存款利息40000元左右未予分割 、离婚时被告名下支付宝余额未予分割。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在提起本次诉讼前,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事宜,但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分割。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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