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李某所写的保证书完全剥夺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若以此分割共同财产,必然使隋某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这是否意味着放弃财产的保证书是否显失公平,不应被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保证书是隋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违背夫妻相互忠诚义务的事情,离婚时将不会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赵某第一次提出离婚时自愿向王某写下这份保证书,表明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应该是有预见。王某并没有对李某采取欺诈、胁迫李某也不是因重大误解而写下保证书。因此,该保证书体现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其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况且隋某有固定工作,身体健康,并非生活无法保障。所以,应该将李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全部判归王某所有,同时支持赵某请求判令李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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