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刘伟将20万元交给王琦,王琦实际接收了款项,应认定刘伟给予王琦20万元的行为构成赠与。高月与刘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刘伟赠与王琦的20万元应当属于高月与刘伟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刘伟赠与王琦20万元的款项数额较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过高月的同意,刘伟的赠与行为损害了高月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刘伟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其与王琦的婚外情关系,此亦违反了公序良俗,而王琦明知刘伟有配偶,与刘伟产生婚外情并接受赠与,其主观具有过错,且庭审中王琦未能举证证明刘伟的赠与行为事前经过高月同意或事后取得了高月追认,故该赠与行为的有效性不能予以确认。对于高月要求确认二被告间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王琦返还2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上一篇:
下一篇:农村宅基地能继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