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形成借名买房关系问题,根据涉案房屋的来源、拍卖款的支付、房屋相关手续凭证持有、房屋实际使用、以及当事人的往来等情况,一、二审法院确信借名买房一事具有高度可能性并认定该事实存在,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同时北京高院的(2017)京民申792号案件中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马某7就其主张的与其母亲谭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提交了谭某生前所写的《我的意见》为证。马某3、马某5、马某4、马某6对马某7所述事实主张及证据均予认可,马某1、马某2亦认可《我的意见》的真实性。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马某7与谭某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所以,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借名买房 纠纷的时候可通过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观情况来认定借名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