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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8-01-14 17:21:21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离婚这种身份关系的解除,根据立法本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但由于离婚诉讼个案错综复杂,相关法律根据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人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规定: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的,由于法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此时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则有两种情形:

1、无过错方并不同意离婚(在一审、二审中均如此),所以对其而言还未考虑到按婚姻法规定提赔偿请求的问题。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再提,但只能在规定时间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2、无过错方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到二审时看到可能判决离婚,所以二审时提出的,这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同,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诉讼中始终未提的。由于也对其进行过告知,所以也可以视为其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放弃,以后也不予支持。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注意的问题

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精神赔偿请求权人的确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双方都有过错的,则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

无过错方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但是特别注意的是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会因离婚案件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则主要是关于请求权人如何确定以及适用范围的问题。现实生活中,由于离婚诉讼错综复杂,很多人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提出而丧失了自身的权益。也有一些人因为没有注意赔偿的适用范围而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如果您遇到了类似问题,不妨向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寻求帮助,通过他们的咨询和帮助,一定会让您远离精神损害赔偿的烦恼。


本文由大连离婚律师张德华原创出品,大连婚姻律师张德华对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大连民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帮助客户完成各种民事诉讼需求。如有需要民事诉讼、仲裁需求请联系大连婚姻律师张德华。预约、咨询热线:133-9050-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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