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内与他人生育一子,夫妻另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能否支持?
发布日期:2023-01-26 12:47:53 作者:
大连离婚律师
夫妻一方对婚姻不忠,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精神损害的在离婚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原、被告于200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某3,于2004年7月14日出生,2011年3月30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08年10月5日生育一子。原告于2016年年末得知被告婚内出轨并生育一子的情况,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之义务,致使原告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原告的主张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原告的精神损害程度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酌定3万元。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3953号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