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男方在婚前持有一家国内公司的股权并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经营。婚后,该公司的经营取得巨大成功,经过重组后在海外上市,公司市值过亿美元。现男方去世,其继承人就男方生前持有的海外上市公司股份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发生争议。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在本案中,男方婚前持有国内公司的股权应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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