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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新规

发布日期:2017-03-02 17:22:24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依据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以及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负债由夫妻共同承担,适用24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无不当。此次出台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能仅凭一张借条认定债权债务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虚假债务肯定不保护,违法犯罪的债务也不保护。”

  最高法下发《通知》,强调法院要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从严审查,明确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比如民诉法规定,证人出庭要做保证,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配偶一方承担责任。

  《通知》还要求采取多种手段形成合力,制裁虚假诉讼、虚构债务行为;对非法债务坚决不予保护;确保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同时提示,对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真实性持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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