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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张某与翟某、张某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11 18:42:08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翟艳杰。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力。
翟艳杰与张力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鲁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翟艳杰对上述判决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原判决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19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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