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糊口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了债的,或财产回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了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糊口难题,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匡助。
详细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躲,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躲,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划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划定予以制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哀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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