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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2-01-30 11:36:36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0日相识,2019年2月14日在海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仓促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双方婚姻观念存在巨大差异,婚后被告经常以工作繁忙为由对原告漠不关心,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20年10月15日,原告陈亚郡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2日经法院调解后维持婚姻现状,但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好转,原告定居于海安父母家中,被告也未能与原告加强沟通,挽回双方婚姻。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双方未能充分了解,婚后亦未能建立起感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
被告汪浩文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被告从与原告认识到现在,无论是情感还是精力都在为原告全心的付出,被告一心想与原告好好过日子,被告在生活中处处想着原告、关心原告。上次法院调解维持婚姻关系现状后,被告叫原告回家好好过日子,原告不回家,被告打电话、发微信给原告,原告故意回避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相处较好。2019年1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同年2月14日,双方在海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陈XX在海安市曲塘镇工作,并居住于被告XX父母家中,期间双方感情较好。2019年9月,原告XX前往海安市城区上班后不再居住于被告父母家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减少。此外,原告认为被告XX对其隐瞒婚前患有“小三阳”及夫妻生活不和谐等问题,双方亦产生了些矛盾。2020年10月,原告陈亚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维持婚姻关系现状。之后,双方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未有明显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作为衡量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婚前虽相处时间短,但婚前、婚初均相处融洽,后二人因工作原因共同生活时间减少,加上其他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果原、被告能加强沟通、交流,多为家庭考虑,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亚郡要求与被告汪浩文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亚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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