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本案可以在原告XX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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