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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纠纷中当事人在不同国家均提起诉讼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2-01-27 16:06:39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1. 作为解决国际私法上平行诉讼问题的一种方法,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减轻受案法院的诉累、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避免相互冲突判决的产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 平行诉讼开始审理后,当事人若提出管辖异议,经法院审理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五百三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法院不主动审查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只有在当事人提出“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时,法院才会审查是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如根据上述金山法院披露的案件信息,李女士未提出相关请求,法院未对此予以审查。
2.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需同时满足《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
是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实践中结合当事人的经常住所地、经常居所地、国籍、主要争议的事实发生地、相关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财产的种类、外国法院是否已经处理、是否存在管辖协议、是否涉及国家相关主体利益等诸多事实,兼顾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综合进行认定。从法律的规定来看,除了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外,还应满足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不涉及我国利益、案件主要事实发生在国外且不适用我国法律、人民法院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外国法院有管辖权且审理更为方便等五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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