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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立遗嘱

发布日期:2017-12-21 09:09:22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根据 《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但是,根据《继承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

  本案中,老冯的儿子胁迫老冯立遗嘱意图继承全部财产,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父亲的遗产处分权,属违法行为。因此,老冯所立遗嘱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只要能够证明该份遗嘱无效,老冯死后的遗产就按法定继承由其一双儿女继承。不过,为了防止在老冯死亡后死无对证,即防止无法证明该遗嘱是老冯受胁迫订立的,老冯现在应当按自己的真实意愿另立新书面遗嘱,明确自己的财产由女儿和儿子各继承一半。

本文由大连离婚律师张德华原创出品,大连婚姻律师张德华对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大连民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帮助客户完成各种民事诉讼需求。如有需要民事诉讼、仲裁需求请联系大连离婚律师张德华。预约、咨询热线:133-9050-5650


  对此,《继承法》第20条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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