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人按合同商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妥了产权过户登记,属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以为,该房屋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李媛属该房屋的隐性共有人。
但夏斌系该房屋登记的独一权利人,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购买人有理由相信夏斌为该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并未违背法律禁止性划定。
买受人没有义务往查明该房屋是否还有未经登记的隐性共有人,更没有义务往核实夏斌的婚姻状况及夫妻关系。
至于夏斌未经李媛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李媛可通过婚姻法的划定另行向法院起诉,对夏斌出卖房产所得的收进入行分割,终极法院判决驳归了李媛的诉讼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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