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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的例外表现——案例解读《民法典》1141条

发布日期:2023-04-16 09:01:14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于某2系二人之子。于某2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于某1系二人之子。于某2于2019年12月28日死亡。
2019年12月5日,于某2订立遗嘱一份,载明:“我叫于某2,防止日后因财产争议,在我神志清楚下订立遗嘱:……3.小圣庙村东78号拆迁分得三套房屋归于某1全部所有。……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任何胁迫的情况。立遗嘱人:于某2”。
因北京市通州区78号院拆迁,于某1、孙某已支付张某、于某215万元。2019年10月25日,于某2、孙某、于某1、于某、张某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安置房按照如下方案登记:A区1号楼(A-3地块)2单元7层E1号、5号楼(A-4地块)1单元5层C1反、5号楼(A-4地块)1单元5层B反三套房屋登记产权人为于某1。位于北京市通州区352号房屋登记权利人于某2。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对于于某1主张的依法判令北京市通州区E1号房屋,5层C1反号房屋及5号楼(A-4地块)1单元5层B反号房屋的相关权归于某1所有的诉讼请求,其中5层C1反号房屋于某2、张某已另案起诉撤销赠与,双方可待另案审理结果确定后再行主张相关权益,本案暂不处理5层C1反号房屋。剩余北京市通州区E1号房屋、5号楼(A-4地块)1单元5层B反号房屋于某1主张归其所有,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张某、于某主张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位于C1反房屋相关权益归张某、于某所有的诉讼请求,因张某、于某2关于涉案房屋已另案起诉撤销赠与,一审法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暂不予处理。判决:……三、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E1号房屋、5层B反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归于某1所有;……八、驳回于某1、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于某、张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于某、张某均年事已高,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在拆迁之前,均实际居住在78号院内,78号院拆迁后,在外租房居住;根据查明的事实,于某每月具有4000余元的退休金、张某每年能在村里获得大约2万元的补助。同时,在本院庭审中,于某1、孙某一方还称,张某本人每月可能还有2000元左右的退休收入。但是,除此以外,张某、于某并无其他收入,故在于某2的遗产中还应当为其父母于某、张某保留必要的份额予以养老,具体而言就是,在保证其有地方居住的同时,还应留下部分款项保证其生活水平。对此,本院酌予确定涉案位于北京市通州区C1反号房屋由于某、张某实际居住使用至死亡之日,但该房屋的权属问题依旧按照约定登记在于某1名下,于某、张某享有居住使用至死亡之日的权利。对于存款和拆迁款,本院在综合考量于某、张某目前收入状况、子女情况、已给付拆迁款数额、在维持一审法院相关判项的基础上,再酌定从于某2存款和拆迁款中给于某、张某留下60万元予以养老。一审法院的其他处理尚属妥当,本院不再予以调整。对于于某、张某所主张的周转补助费,一审法院未予处理,本院在酌定上述60万元数额时,已予一并考量,在此不再支持。



案例来源


     (2021)京**民终10685号




相关法条


《民法典》1141条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本条规定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遗嘱自由是原则,对自由加以限制是例外规定。
在实务中应注意:第一,享有遗嘱为其保留必要份额权利的人应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第二,享有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应按照继承顺序确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享有这种权利。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能享有此权利;第三,判断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时,如果该继承人是年老体弱或者身患重病,通过一般的日常经验法则就能确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其劳动能力。另外“没有生活来源”并不意味着等同于毫无收入,如果其收入水平远远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也应当看作没有收入来源,应该从继承人是否有较稳定的收入、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是否有固定的住所、其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及经济情况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第四,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五,《民法典》1141条规定的继承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相对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来说具有优先性,同时这种权利也优先于国家对被继承人的税收权。《民法典》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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