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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并非亲生,是否要求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

发布日期:2016-12-16 11:10:15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或出生的子女,应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本案原告唐某某以孩子唐舵的出生时间往前推算被告范某某的怀孕时间段,而在该时间段原告并不在家,未与被告有夫妻生活,从而认为其与唐舵不具有亲子关系。被告范某某也当庭陈述“原告在我怀孕期间不在家里”,“受孕期间,没有在一起”。虽原、被告的陈述相互较为吻合,但自然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系重大法律关系,仅凭双方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仍不宜直接认定唐某某与唐舵不具有亲子关系。要确定唐某某与唐舵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是唯一的证明方式。然而,本院一再向被告范某某释明:为确定唐某某与唐舵的身份关系应当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均予拒绝,并对唐某某提出的与唐舵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也不予正面回应。从而导致唐某某与唐舵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无证据可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进行亲子鉴定所要证明的内容可能不利于原告而利于被告,并且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告却拒绝进行鉴定,故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可以推定原告唐某某关于唐舵与其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因被告范某某拒不进行亲子鉴定,本院依法推定原告唐某某与唐舵不具有亲子关系,由此可以认定被告隐瞒了其子女唐舵并非与原告所生之法律事实,以致使原告误将唐舵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子女是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唐舵并非原告亲生,双方也不构成养父子或者继父子的拟制父子关系,因此原告对唐舵并无法定抚养义务。被告的隐瞒行为,一方面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应有的贬损,致其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另一方面也实际造成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原告为此支付了不应支出的抚养费用。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该隐瞒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精神及经济利益受损之后果,构成民事侵权,被告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精神及物质性损失。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问题。南京离婚律师.宋妮认为,被告的隐瞒行为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形下,抚养非亲生子女时间长达7年10个月之久,从当前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价值判断看,原告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尊重将受到贬损,其结果必将给原告带来极大的难予弥补的精神痛苦,故本院认定被告在本案侵权行为中负有重大过错。同时,原告作为成年男性和丈夫,却对妻子怀孕生子如此重大的家庭事件鲜于过问,思想上采取放任的不作为态度,听之任之,故被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实际经济能力,并结合当地经济状况,所以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

关于养费的赔偿金额问题。本院考虑唐舵的实际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及原、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参照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确定按每月600元的抚养费标准计算较为适宜。由于原、被告系共同抚养唐舵,被告每月应支付原告抚养费损失300元,故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抚养费损失为28200元(300元/月×9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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