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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中止

发布日期:2017-12-23 16:37:10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探望权中止的事由


《婚姻法》规定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探望权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一些:


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的;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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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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