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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外借款的,父母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7-12-27 17:23:14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于该条款中所讲的“相适应”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有三:一是看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连的程度;二是看本人的智力是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三是看行为标的的数额。
   从实际情况看,这类自然人一般可以单独从事如下民事活动:进行满足日常生活的、定型化的、标的不大的民事行为。如购买学习用品、零食以及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进行只获纯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担义务的民事行为。
   而本案中,小张向瞿某借款数额较大,又不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对于设立这样比较重大的(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小张不能判断和预测,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因此,小张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具借条借款的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属无效民事行为。小张出具的借条是无效的。
   《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瞿某明知小张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借款给小张,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小张借款时系在校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向瞿某借款5000元其所为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属于无效行为。瞿某明知小张尚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借款给小张,自身有一定过错,就要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张母归还瞿某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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