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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赵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2-07-17 09:35:13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21民初290号
原告:龚某,女,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被告:赵某,女,1954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原告龚某与被告赵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佩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安瑛哲
书 记 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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