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律师大连离婚律师分析:
原、被告结婚后虽生有子女,但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不归,使夫妻感情有了裂痕,且在原告生病手术期间被告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孩子未满两周岁,尚在哺乳期内,原告请求抚养孩子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因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依法应酌情返还;原告在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做手术花费医疗费8117.26元,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费用,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XX与被告羊XX离婚;
二、孩子羊X甲由原告陈XX抚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被告羊XX有探望权;
三、由被告羊XX支付给原告陈XX孩子抚养费13000元;
四、由原告陈XX返还给被告羊XX彩礼款384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
五、原告陈XX的婚前个人财产电冰箱一台、梳妆柜一件、电视柜一件、组合柜一件、组合沙发茶几一套、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归其所有;
六、由被告羊XX付给原告陈XX医疗费4058.63元。
北京京徽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京徽律师事务所认为,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