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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一文带你讲清!

发布日期:2024-06-03 09:21:39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在子女结婚前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父母的出资就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本案中,小帅母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应视为对小帅个人的赠与。小帅婚后偿还房贷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结合房屋升值情况予以分配。鉴于本案涉案房产首付款以及贷款偿还情况,认定涉案房产归小帅所有,剩余房贷由小帅自己偿还。


综上,法院判决:一是新苑小区房产归小帅所有;二是小帅支付小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还贷数额的一半(29万﹡房屋升值率/2);三是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小帅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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