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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能否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7-01-23 20:24:37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我国婚姻法将伉俪财富独特共有作为准则,伉俪商定作为破例,在财富未宰割之前,一切财富属普通属单方独特共有,这便使婚内抵偿得到了经济根底,如裁决在仳离后抵偿,又让裁决置于一种不确定形态之中,并会重大好转伉俪之间的关系。

  以是婚续时期平易近事抵偿责任普通不克不及在婚续时期独自提出。其该当在仳离时一并提出,诉讼时效从仳离诉讼之日起计较。当人身侵害形成家庭暴力时,受益者能够提出婚姻侵害抵偿,又可提出人身侵害抵偿,对侵害一方履行双重处罚。

  同理婚姻法第46条婚姻侵害抵偿诉讼时效也应从仳离之日起算。趁便给立法者提个倡议,婚姻法第46条应将“有下列情景之一,招致仳离的,无差错方有权申请侵害抵偿”,修正为“有下列情景之一,仳离时,无差错方有权申请侵害抵偿”。这样修正的缘由:一是与我国仳离以伉俪情感决裂为根据相响应,即仳离是情感决裂招致的,而不是“下列情景”招致的;

  二是现行立法给司法者造成曲解,会以为只有46条所指4种情景惹起伉俪情感决裂,招致仳离才有权申请抵偿,若是其余缘由招致仳离就无权申请抵偿,同时还会造成4种情景在仳离诉讼时处于继续形态才可提出,若是几年前或仳离时已矫正就毋庸抵偿;三是消弭现行立法与最高院对于婚姻法司法诠释(一)第29条、30条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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