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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婚姻损害赔偿需满足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7-03-24 19:17:59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就提起婚姻损害赔偿需满足的条件说明如下:
    1.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2.婚姻损害赔偿应当确定在身体的伤害程度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 
    3.婚姻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4.婚姻损害赔偿提起的具体时间是:(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请求精神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婚姻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可对婚姻损害赔偿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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