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权利主体看,《民法典》仅规定了无过错的配偶有权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其他家庭成员如要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依照《民法总则》关于侵权的规定。在发生混合过错的情形下,即配偶双方都有过错,尽管二人的过错有大小之分,但都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从义务主体来看,实施违反《婚姻法》的过错行为给夫妻一方造成损害的除了配偶他方,亦有可能包括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民法典》本身没有规定实施破坏婚姻关系违法行为的第三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宜将第三人作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的发生时间,仅在离婚时提起。 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法院难以调查取证,才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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